近日,四部委联合起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规定,高温天气指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
“六成市民不知高温费”“环卫工热死街头”“高温补贴每天2元”……此类乱象,映照着权利的沦陷。企业压榨式管理、劳资博弈失衡,固然戕害劳动者的权益;立法滞后,亦难辞其咎。
将施行的防暑新法规,置于“不求速成,但求渐进”的视角下,无疑值得肯定。增量的“细小变化”,犹如立法完善的拼图,能勾画出文明演进的宏观图景。覆盖人群从“部分行业扩至所有劳动者”、中暑视为工伤、标准细化防止钻空子、首次明确可追刑责……这些善意规定,俨如“对症下药”,打通着权利保障的“任督二脉”。
高温劳动保护,之所以总是疲软,症结在法规的“千疮百孔”:此前的暂行条例,多侧重防暑的技术措施,忽略了停工、补贴等软关怀;针对的,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其他室外施工行业成了“盲区”;粗线条的规约,给了企业钻空的余地;究责乏力,也让违规成本过低。在此情境下,权利庇护只能是“纸面上的美好”。
对权利真空的填补,体现了立法分寸的到位。在“恒”法之下,我们可期待,“高温停工令”会避免成虚置,“违规企业黑名单”上不会徒留空白;规划者“吹空调”与工人“汗流浃背”的霄壤对比,也会逐渐消减。当然,新法规与民意期许的衔接,未必就无缝:“可申请”“适当减少”等词眼,在现存的劳资格局下,是否会沦为企业的自由裁量,依旧存疑;徒法难以自行,在监督懈怠的语境里,执行力怎么保证,不应是执法中的无解难题。
“高温立法”,应打上“高度关怀”的人文底色。补漏式立法更趋完善,“体面劳动”才会照进现实,为尊严“镀金”。(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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