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05日 登录论坛 注册

杨达才案一审宣判 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5万

来源: 华商网  2013-09-05 10:26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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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现场

  华商网讯 9月5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被告人杨达才被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杨达才及其律师当庭未表示上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认为:杨达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陕西省安监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取他人2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达才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有504.5万元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对被告人杨达才犯有受贿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达才家庭尚有504.50129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在庭审中被告人杨达才及其辩护人亦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且对此数额均已表示无异议。故法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达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达才还有504.501291万元的非法所得,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早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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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达才落马的导火索是其在延安“8·26”特大交通事故现场不合时宜的微笑,但真正使其被纪检部门查处的直接线索却是网民曝光的多块贵重名表,据网民初步估算总价值最少上百万元。但在昨日的庭审中,杨达才佩戴的这些名表问题并没有涉及。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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