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2013年4月26日,该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表示认罪;被告人杨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提出异议,杨勇不认罪;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综合分析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评议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杨勇作为餐饮业从业人员,违反国家对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燃气钢瓶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大量车辆及商铺受损,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杨勇所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