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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嘉天国际爆炸案”一审宣判 店主被判5年

来源: 华商网  2013-09-06 09:37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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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不具备经营公司的合法资质,未取得燃气主管部门关于经营液化气钢瓶的行政许可,而私自向位于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餐饮经营场所供应液化气钢瓶,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在已经预见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爆炸的发生,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的刑事责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罪名不当,应予更正。

  案发后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红仓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郑娟娟,属立功,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勇虽系自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故不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郑娟娟、王红仓均具备监管条件,均可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郑娟娟、王红仓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杨勇、郑卫卫当庭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