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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街杀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精神分裂”不负刑责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12-20 06:51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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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被告人田荣荣并无赔偿能力,拿着判决书的受害人之母宋念仁万分失望 本报记者 潘京摄

  被害人家属索赔成空

  得知判决结果,昨日,从安康赶来的受害人之母宋念仁无比失望。

  “她(被害人)常年在外打工,这几年家里全靠她,她一走,日子简直没法过了……”拿到判决书后,得知田荣荣及其家人无力赔偿,宋念仁一筹莫展。

  据陪宋念仁一起去法院领判决书的侄女陈牡丹说,陈进芳的父母早年在外打工,家里就靠她一人照顾3个弟妹,既要给他们做饭、洗衣服,还要送他们上学,而那时,她也才只有8岁,后来母亲患病回到家,父亲则靠在煤矿打小工,支撑一家人生活,但外债依然很多。无奈之下,陈进芳16岁时便辍学打工,期间,曾因一次被小偷偷了刚领的工资,伤心过好久。

  2011年,远在南方打工的陈进芳终于攒够2万元给家里寄来还外债;由于担心父亲身体,她不断劝他不要再去矿上干活了,她在短信中说:“爸爸,您别在那里做了,矿上太危险,你回去行不行,你出事了,妈妈她怎么办?你回去吧,现在我每个月能挣3000元了,家里账我来还吧!!”这条短信至今还存在她父亲的手机里。

  惨案发生后,一家人陷入巨大悲痛中,陈进芳的父亲因患风湿病,只好回家养病,而母亲拖着病体,一边为丈夫筹钱买药,一边来往于西安、安康之间为女儿讨公道。艰难度日中,陈进芳最小的妹妹,也不得不辍学……

  “对这样的结果,我想任何一个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都是无法接受的,她并没有任何过错,却被一个精神病人夺走了生命,这是多么的不公平!”陈牡丹说,每次悲剧发生,人们都只一味去关注案件发生的过程,却没有想过受害人一家的日子该怎么继续,这让她感到心情沉重。

  本报记者潘京

  律师呼吁:

  应设“无主伤害受害人救济基金”

  近年来,精神病人行凶事件屡屡发生,因精神病人及其家庭无力赔偿受害人家属而造成的事实上的“无主伤害”,也成了法律界颇具争议的话题。如2007年5月,安徽一位女工下班途中被精神病患者杀害;2008年3月,北京丰台一位骑车女子遭精神病人杀害,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都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但由于行凶者无力赔偿,最终成了一纸空文。

  对这样的情形,陕西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川指出,现实中,我国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存在“有救助,无救济”的法律盲区,我国关于司法救助的法律依据,来源于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但该规定仅仅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诉讼费、鉴定费等方面的减、免、缓,针对面非常狭窄,并不能真正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尤其是对精神病人造成伤害后,对受害人无力赔偿的事实上的“无主伤害”,更是杯水车薪。

  “同见义勇为一样,无辜的受害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一样需要国家来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能白白受到伤害。因此,应建议国家效仿见义勇为救济基金制度,以民政部门牵头,联合红十字会等慈善部门,设立‘无主伤害受害人救济基金’,将此类性质案件的受害人纳入到救济基金的救济体系中去。”陈川律师称,在法院有明确判决赔偿数额而被告人无法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将该笔费用先行支付给受害人,一旦被告人有财产可供赔偿,则国家对其进行求偿。这样的好处在于,国家优先解决了受害人无法受偿的难题,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又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对被告人赔偿能力的监督,使其无法逃脱法律制裁,震慑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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