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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疯子"东大街杀人被免刑罚 中院通过网络进行普法

来源: 华商网  2013-12-20 18:5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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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21日,西安市东大街17:30左右,一妙龄女子在东大街被砍身亡。警察封锁现场,进行勘查。本报记者陈团结摄文张莉

  二、一审判决既然认定田荣荣杀害了陈进芳,为何要判处田荣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此案发生后,媒体进行了较多报道,包括田荣荣的的成长经历及案发前的表现。西安中院受理此案后,因田荣荣未委托辩护人,西安中院通过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田荣荣指定了两名辩护律师。

  在审查案卷时,办案人员发现田荣荣的供述中提到以前三次被送往精神病院,辩护律师也向法庭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书和两份证言,证明田荣荣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曾被送往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就医,并申请调取相关病历。西安中院即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建议补充侦查函,要求调取相关证据,并明确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委托陕西西安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田荣荣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田荣荣患青春型精神分裂症;2012年6月21日下午5时许,被鉴定人实施杀人行为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由于受精神病理的影响,使其丧失了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评为无责任能力。

  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又建议检察机关委托国家级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经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田荣荣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两份精神病鉴定的结论一致,即田荣荣患有精神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以,西安中院一审判决田荣荣不负刑事责任,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