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张永文
审议情况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应到172人,出席157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行政诉讼法修改 赞成:152票反对:0票弃权:5票
反间谍法 赞成:156票反对:0票弃权:1票
设立国家宪法日 赞成:150票反对:2票弃权:4票
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赞成:150票反对:2票弃权:5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新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12种情形法院应受理。
当天的会议还表决通过反间谍法,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等。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行诉法修改的亮点是啥?土地征收首纳入受案范围
根据新行诉法,法院应受理的12种情形是: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这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以及大家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说。
行诉法的修改有何背景?剑指“民告官”三大顽疾
新修改的行诉法诸多新规剑指“民告官”三大顽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立案有多难?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诉讼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在行政诉讼中,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司法个案的现象比较突出。多位基层法院行政庭法官表示,很多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诉状还没递到法院,政府部门“打招呼”的电话就已经过来了。
——审理有多难?上述调研报告显示,在北京仅有的约30%的立案里,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仅约10%。一位已离开法院系统的前行政庭法官说,一些案件主审法官不能判、不敢判,要层层汇报、逐级请示,案件办理起来障碍重重。案件审理中,“告官不见官”也十分普遍。
——执行有多难?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说,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情况,法院除了发司法建议,没有什么其他有效的手段。记者在北京一些区县法院调研了解到,这类司法建议往往是“石沉大海”,根本得不到政府部门的回应。
此外,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
对行政机关有何影响?要经得起告、支持告、从源头减少告
行政机关如何贯彻实施新法,夏勇说,第一,对各级行政机关来讲,首先要经得起告。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
第二,行政机关还要支持告、配合告。新修订的行诉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所以说行政机关面临的压力更大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要把行政应诉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来推动。
第三,更重要的,对行政机关来讲,就是要从源头上要减少告。打官司对老百姓来讲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所以从根上讲,行政机关还是要通过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十大看点
“民告官”被告无故不到庭 法院可建议处分相关责任人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看点三:可以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看点四:符合起诉条件应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看点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看点七: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最高法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看点八:不执行可拘留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看点九:复议机关可列为共同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看点十:胁迫原告撤诉的可追责
【修改】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法院可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央视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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