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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墓穴不超1平米 云南要求党员干部发挥带头作用

来源:云南网 时间:2014-11-30 09:03:04 编辑:白玫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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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采取有力措施,构建共推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基层党组织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重要载体,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确保殡葬改革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做好殡葬改革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殡葬改革。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广电、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创建范围。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工作,对办理丧事扰乱社会治安的,要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财政部门要统筹整合包括福彩公益金在内的各项资金,加大对公益性殡葬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对当事人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少数民族人员和宗教场所的殡葬管理工作,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

  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加强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加强殡葬行为和丧事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规划和管理,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应优先满足殡葬用地需求;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等行为。城管部门要对办理丧事、祭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导致的乱埋乱葬行为;加强人口死亡登记,按规定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殡仪服务等经营活动,收缴销毁非法丧葬用品。人民法院要对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等违法违规殡葬行为,依法强制执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文明节俭和绿色生态的丧葬理念,尤其要大力宣扬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实行火葬、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等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要以每年4月“殡葬宣传月”为契机,大力开展殡葬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把文明治丧、生态安葬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对党员、干部丧葬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领导干部的丧葬活动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执行。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徘徊不前、乱埋乱葬现象严重,对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问责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