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 这不是一块普通的石头。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捡物品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国家则会给予个人一定奖励,这是惯例!否则可能面临“侵占罪”的指控,有牢狱之灾,这可不是说着玩的。
且插播个小故事,2012年,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地里发现一根巨大乌木,估值至少数百万,但当地政府半路杀出,以国家财产的名义,名正言顺“依法”强行拉走,之后,村民与政府争执不下,一个希望得到400万元奖励,一个只同意给7万。
这是一个有全国影响力的“普法案例”——除了交公,没得选!但少有人知道,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看到专家和媒体对于法院判定存有争议,吴高亮发誓将上访进行到底,直到去年发生了戏剧性一幕,吴高亮放弃原有诉求,震动全国的“彭州乌木案”在悄无声息中收尾。 于是,当狗头金一出来,人们就已经“猜到了开头”,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有律师搬出法律照本宣科说,所捡物品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
看得出来,这块狗头金的归属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矿产或者文物。那么,问题来了,在法律意义上,这块狗头金究竟是什么?
据媒体报道,“青河县政府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2月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就“牧民捡到狗头金”一事回应法制晚报记者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所捡物属于比较重要和稀奇罕见的矿产品,比较贵重,是不是金子需要矿产部门进一步确认。
不是文物!那么,剩下的问题是,是不是“矿产”呢?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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