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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的“狗头金”归国家还是归个人?

华商关注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杨鹏 2015-02-09 11:02:06
[摘要]1月30日,一位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的观点被媒体广泛引述,他认为,这块精美的“狗头金”不是法律上的“矿藏”,就是一块精美的石头。

  1月30日,一位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

  这不是一块普通的石头。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而相关法律规定,所捡物品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需要上缴国家。国家则会给予个人一定奖励,这算是惯例!否则可能面临“侵占罪”的指控。

  且插播个小故事,2012年,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门口发现一根巨大乌木,估价至少数百万元,但当地政府以国家财产的名义,名正言顺“依法”强行拉走了,吴高亮不服,与政府争执不下,最后,一个希望得到400万元奖励,一个只同意给7万。这是一个有全国影响力的“普法案例”——除了交公,没得选!但少有人知道,吴高亮本发誓将上访进行到底,直到去年吴高亮决定放弃原有诉求,“彭州乌木案”在悄无声息中收尾。

  于是,狗头金一出来,随着相关部门介入,人们就已“猜到了开头”。看得出来,这块狗头金的归属,取决于两个因素——是矿产还是文物。那么,问题来了,在法律意义上,这块狗头金究竟算不算矿产或文物?

  2月6日,青河县文物局回应《法制晚报》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品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不是文物!那么,又是不是“矿产”呢?据中新网消息,7日,青河县组织联合调查组前往牧民家了解查看。看看狗头金是不是真金、到底有多重、含金量的成分,调查结果将全面回应网民。

  至此,只要青河县调查结论一出,这块狗头金的归属就有了定论:是“矿产”,交给国家;不是“矿产”,留下!但一部分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事儿根本没那么复杂,也用不着鉴定,从理论上就能说得清楚——谁捡的,归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的观点被媒体广泛引述,他认为,这块精美的“狗头金”不是法律上的“矿藏”,就是一块精美的石头。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禁止公民“捡石头”,偶然拾到,应受到法律保护。持类似观点的还有顾则徐,在《南方都市报》发文《牧民捡到的狗头金不能算矿产》,他这样推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以及隐藏着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归国家所有?总不能认为一切无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并特别论述道:“所谓矿,是指具有一定储藏规模并可能具有大规模开发价值的资源集聚形态,它是可探明并具有开采可能的。所谓矿产,是矿中之产。狗头金如果属于国家,国家就要证明该牧民是从金矿捡到的。”律师陈有西也在微博中表明观点:“支持公权对自然界拾得物持慎重态度。”

  面对狗头金,争议再起。从程序上说,此事还需要等待青河官方的调查结论,但倘若结局一如3年前的“彭州乌木案”,“交公”的“准则”将至此彻底坐实,今后再出现类似事情,讨论的议题可能就只剩下——奖励能不能多一点?

  《北京商报》就把这个问题摆上了桌面,“希望政府能够做好激励工作,甚至换成另一种表述,做好补偿工作”,但同时也指出,根子上原因是“我们的物权法回避了先占制度,因此在无主之物的争夺上,个人毫无疑问处于劣势”,由此呼吁“为了避免产生‘政府是在与民争利’的负面印象,避免乌木等上交后被不明不白地处理掉,相关的立法工作应该及时补位”。

  在某种意义上,《北京商报》所说的正是“彭州乌木案”的历史遗留问题,三年后,狗头金带着问题又来了,但愿问题不要继续遗留下去了。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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