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古墓被判处刑罚,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又盗墓。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4年3月份,杨某、陈某等7人相约在咸阳见面,7人准备共同盗掘古墓葬。经多次“踩点”,决定盗掘位于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齐村一果树地内的古墓葬。2014年3月22日晚,杨某、陈某与其他5人一起,携带洛阳铲、铁锨、鼓风机、矿灯、炸药等作案工具,从渭城区北杜齐村果树地内的古墓葬中盗得陶俑碎片三十四件,保存在其中一人家中。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该墓葬为唐代墓葬,具有一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另审理查明,杨某于2004年6月18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陈某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违反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唐代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杨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应予严惩。
最终,渭城区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通讯员 任静涛 陈海峰 华商记者 刘军伟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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