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材料款49000元。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4男子却携款逃匿。近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4人进行了判决。
王某初中毕业后,便离开老家渭南,外出跟人打工,因没有固定的工作,总是工作一段,休息一段时间。
2103年,王某和3个哥们合伙在咸阳市和长安县周边有拆迁的村子承包安装彩钢房,平时用“王斌”名字的假名片招揽生意,名片上所留号码是王某的电话号码。
2013年9月初,3人在咸阳两寺渡村发名片招揽生意,名片发出去后,打电话过来咨询的人比较多,想安装彩钢房的人也多。王某便在两寺渡村附近的招待所租了间房子,作为临时办公场所。
根据安装彩钢房的客户需求,王某大概算了一下,除过几人的花销,房租,利润空间很大。“这次可以大赚一笔了。” 王某心想,但一个念头却从他脑子一闪而过,“可以先让客户交材料款,等交了钱,直接拿钱跑,反正刚来这个地方,他们又不知道我们在哪。”
王某把自己的想法给其他人说了一下,3人均赞成这样做。为了让客户更相信他们,王某又找来一哥们杨某,让其开车过来,逐一上门与客户签合同。
王某使用化名“王斌”与客户签订《彩钢活动房合同》,以收取材料款为由分别骗取王淼等5人49000元。拿到钱后,几人迅速逃匿,将所得钱的分掉。
王淼5人发现后,向警方报案。案发后,王某几人通过朋友向被害人王淼赔偿了部分损失。2014年4月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公安机关了解,王某1990年出生,杨某1993年出生。2007年9月27日,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预付材料款49000元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3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杨某系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华商记者 刘军伟 通讯员 陈芳妮
编辑:华商报供稿
上一篇:丈夫打麻将夜不归宿 妻子忍无可忍要离婚 下一篇:喜!每人凑2元钱就能请“麦迪”来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