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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狂野飙车 社会不能以温柔相待

华商观察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马想斌 2015-04-13 05:28:11
[摘要]4月11日晚10时左右,吉林籍驾驶员于某(男)驾驶红色小客车,北京籍驾驶员唐某(男)驾驶绿色小客车,在北京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发生事故,车辆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毁,一乘车人受伤。

  4月11日晚10时左右,吉林籍驾驶员于某(男)驾驶红色小客车,北京籍驾驶员唐某(男)驾驶绿色小客车,在北京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发生事故,车辆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毁,一乘车人受伤。

  事故原因正进一步调查。尽管截至目前,调查并未显示两车是在飙车。但这场几乎与电影《速度与激情7》同时上映的车祸,让社会再一次将目光聚焦在“飙车”上。媒体的相关报道也为社会的这一想象提供着侧面的证据,据《新京报》报道,事故发生地经常出现“飙车党”。

  如同电影《速度与激情》那般,不得不说,速度与激情原本就是现代人所追求和向往的。但是,当电影情节穿过银幕出现在现实街道上,飙车在给驾驶者带来快感的同时,也给整个城市带来了梦魇。一起又一起的飙车意外事故,都提醒着:城市街道的飙车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与此同时,城市日益庞大的急速飙车人群,也在考量城市管理者的能耐。

  原本随着科技的发展,依赖摄像头为主拍照取证,通过交通法规中“超速”的定义来整治飙车,不失为一种办法。但过去的诸多现实却诉说着,过于依赖非现场执法的技术手段,也留下了违法行为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于很多飙车族来说,测速点地图早就被了如指掌,而且跟警察玩猫鼠游戏,如媒体报道所说的,“这些飙车人就是和交警躲猫猫,警察来了,他们就跑,交警一走,他们又回来”。进而,随着飙车事故越来越多,尤其是2009年杭州飙车案之后,在舆论强烈呼吁下,国家将“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纳入了犯罪,它成为我国首入危险驾驶罪的两类危险驾驶行为之一。但入刑的“飙车”,一是缺少一个细化、具体、可操作的解释和界定,给执法部门的日常执法与管理带来了困难,让一些实质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因缺乏明确认定标准而无法被认定为“飙车”;二是,对于飙车的处罚,多以产生的后果为依据,对于经常飙车的,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受到刑罚惩罚,一般是行政罚款,最多是吊销驾驶证。

  无论是过度依赖科技的执法,还是法律本身因缺乏实施细节表现出对飙车的宽忍,都让一些人热衷于“飙车”,且愈演愈烈。不仅仅如此,从法律到执法对飙车的温柔,还让社会萌生了对飙车族“阔少”的想象,进而衍生出对特权的质疑:有权有势的人游离于法律之外,城市的街道变成了阔少的飙车大道。这种想象,不仅继续割裂着社会阶层之间的信任,而且也在第一时间体现在北京这场车祸之中。

  是不是飙车,相信最终的调查结果会给个答案。但对飙车的宽忍,便是对公共安全的不负责,这已是当前的社会共识。于是,从严整治飙车,不仅仅是事故发生地所在辖区执法者的责任,而且也是每一个飙车可能出现地点的管理者之责。除了执法行动与处罚的严格之外,法律应该在飙车所涉及的公共安全领域,采取前置性的保护,对过去的“具体危险犯”转向现在的“抽象危险犯”,把情节恶劣但未造成相应后果的严重飙车行为犯罪化,从而遏制飙车行为泛滥。除此之外,转变管理思路同样显得很重要。比如,可以借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经验,经过审批,提前为飙车族划定执法部门指定的场地和路线,做好各种风险避让准备,引导飙车族在安全的前提下体验速度的激情。总之,社会对狂野的飙车不能以温柔相待。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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