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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车主告赢车管所追踪 判决能否执行成难题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小博 宁军 2015-04-17 04:57:46
[摘要]年审时车辆安全技术全部合格,却因车辆违法记录没有消除而没能拿到检验合格标志。有车主认为,审车销违约定俗成,有它的合理性,一旦失去年审约束,只会引起一连串的不良反应。

  年审时车辆安全技术全部合格,却因车辆违法记录没有消除而没能拿到检验合格标志。西安两位车主张晓、罗江(均系化名)因此起诉了车管所,西安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车管所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华商报昨日进行了报道)。终审判决生效后,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能否得到执行?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在二审答辩时曾表示,其使用的是公安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计算机系统,与全国交通违法数据相关联,一旦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系统自动锁定该车,车管部门无法打印检验合格标志,也无法在计算机系统中通过检验。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获悉,两起起诉车管所的案件为同日宣判,其中有一名车主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向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车管所也派人到法院了,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是存在技术障碍。”长安区法院一位负责人介绍,如果要通过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计算机系统,必须要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即交纳罚款,否则从技术上无法克服,因此,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得以继续。也就是说,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仅靠本地法院、交管部门显然无法实现。

  昨日,华商报记者分别就此事联系了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并未获得正式回应。华商报记者试图就此事联系采访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但是多次联系未果。

  西安市民就年审时是否需要消除交通违法信息各抒己见

  有人支持法院判决 有人建议严格处理交通违法

  昨日,有不少西安市民给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打来电话,参与对车辆违法信息没有消除无法通过年审事件的讨论,也提出了不少建议。

  >>支持方

  年审和交通违法主体不同应该区别对待

  市民龚先生平时开车,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公平公正,“用交通违法信息来约束车辆年审本身不合理,车辆年审是为了证实车辆达到法定的可以上路行驶的标准,而交通违法行为是驾驶员的违法操作造成的,应该由驾驶员来承担法律处罚,而不是因此禁止车辆上路。”龚先生说,因主体的不同应区别对待,“并不是说要放纵交通违法行为,而是可以通过类似个人征信系统等其他手段约束交通违法行为人,督促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否则就要受到生活中的其他限制。”

  市民薛先生认为法院的判决代表了很大一部分车主的心声,“年审和交通违法是两回事,现在将违法信息没有消除作为对年审的限制条件,是逻辑关系的错误,而相关部门也把手中的权力放大了,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市民赵先生认为,交警部门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还应该进行更加细化的区分,“但就交通违法来说,有的人违法信息少,有的人多,违法信息少的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而对于不断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的,则需要加重处罚。”

  >>中立方

  是违法先后的问题需要细化处罚方法

  有市民认为,就车主本身来说,驾驶车辆出现交通违法也是事实,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先,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交警部门在没有及时严格执法追缴违法罚款的情况下,通过不给予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来限制年审,是违法在后。”

  这位市民说,法院的判决说明一切事情是以法律为准绳,而交警部门执行的只是相关部门的规定,是为了方便行政管理采取的一项措施,“并不是说违法行为就可以不处理了,而是可以参考别的国家的做法,或者进行广泛调研,用一种比较合理合法的方法来处理交通违法问题,而不能简单地依靠一纸规定。”

  市民崔先生认为,是否将年审与销违挂钩,并不应该成为争论的焦点,“既然违法了,就必须接受处罚,而交警部门更应该对法院的判决予以执行。”崔先生认为,绝大多数车辆的车主都为个人,“可将车辆的违法信息与车主本人挂钩,比如说在规定时间内要求车主必须将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完毕,否则将对具体的车主采取强制措施。”

  而就崔先生的说法,华商报记者咨询了西安交警部门相关人士,民警表示因为车辆的驾驶员并非局限于车主一个人,“如果别人的违法信息记录在车主名下,明显有失公允,而且目前的执法条件并无法保证准确锁定违法人。”

  >>反对方

  失去年审约束会引起一连串不良反应

  市民姜先生认为,法院的判决合法但不合情,“总说交通秩序混乱,比如乱穿车道、乱闯红灯等不文明的现象,其实质上就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除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外,也因交警部门执法并不严,导致不少人觉得违法后并没有造成什么后果,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姜先生认为,把车辆审验和销违挂钩可以有效地遏制交通违法。

  有车主认为,审车销违约定俗成,有它的合理性,一旦失去年审约束,只会引起一连串的不良反应。

  市民王先生认为,车主本身是知道自己违法在先,只是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规避”违法处罚,“也有人说交警部门也可以通过诉诸法律来要求违法人接受处罚,但如果大家都用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只会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

  王先生认为,有外地实行了在规定的违法行为次数之内必须主动接受处罚的规定,“咱们也可以参照这样的方式来管理,一旦出现长时间交通违法信息没有及时处理的情况,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追加处罚,甚至是申请强制执行。”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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