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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改革:股票注册制 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社会新闻 北京青年报 2015-04-21 11:01:34
[摘要]证券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提出股票注册制。修订草案的重大转变是,明确将IPO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并且将交易所审核前置于证监会注册。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假设新法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可以落地,那么对市场而言必将是重大利好消息。过去,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都是以一种“地下”形式客观存在,本次通过修法让这种投资行为阳光化,公开监管相较以往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在国外的成熟市场,从业人员合规合法地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而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第43条规定,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股票。宋清辉认为,主要是当时的资本市场环境不成熟,出台禁止规定主要出于保护投资者,这种做法在当时环境下是合情合理的。不过,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和证券业内调控水平、诚信程度不断提高,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股票的做法,不符合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可以设立证券合伙企业

  《证券法》修订草案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草案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两项或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最低限额应当合并计算。

  解读:草案首次明确“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分析指出,证券业的核心资产是人,通过合伙制方式不仅能够留住人才,更能够打造出如高盛这样的“百年老店”。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解读: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娱乐实习生-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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