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红二审维持原判 赵志红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昨日9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此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志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华社发
昨日9时,内蒙古高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院于今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此前,呼市中院判决赵志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认定其是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期间,上诉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2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编辑:实习生-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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