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滚动新闻 > 正文

女子捡包要3000元酬谢不得 三个月未还失物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杨皓 2015-05-15 16:01:48
[摘要]今年2月初,从西安来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铜川市新区石仁坡附近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

  今年2月初,从西安来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铜川市新区石仁坡附近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随后,他张贴了寻物启事,当天就有人给他发来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3个多月了李先生还是拿不到自己的包。

  遗失提包 捡拾者索要3000元报酬

  5月14日下午,李先生向华商报记者反映,今年2月7日上午,他从西安来铜川办事,当天下午在铜川市新区石仁坡附近修车时,顺道在附近一家面馆吃饭,离开时他不慎将一个黑色提包落在面馆。李先生说,等他回到西安时才发现包不见了。随后,他让在铜川的朋友赶到面馆寻找,但面馆的人说,并未见到他的包。

  “提包里有一份涉及100多万元的工程合同,还有我的身份证、私章、价值近千元的玉石把件等。”李先生说,这些东西对他非常重要,于是他又赶回铜川寻找,并在吃饭的面馆留了一张寻物启事,还承诺有酬谢。

  “当晚就有人给我发来短信说捡到我的包了。”李先生说,对方不肯接他的电话,但从短信交流中得知对方是一名女性,并且对方在短信中表达了希望能给自己3000元报酬的想法。

  “我是承诺过给捡拾者报酬,但没说多钱,没想到对方居然提出要3000元,这超出了我的承受范围。”李先生说,为此,他和对方讨价还价,但对方一会说还,一会儿又说不还。至今,李先生还没能要回自己的包。

  双方交涉3个月 捡拾者仍不肯还包

  5月15日,华商报记者从李先生手机上看到,截至5月12日,他和捡包者的交流短信已有近200条。其中,对方还通过彩信发来了李先生提包的照片,并且同意将报酬降低至1000元。短信中,对方一再要求李先生先给打钱,并称随后会将李先生的包放在一个地方,让李先生去取。对此,李先生并不同意。

  “她说1000元报酬时我已经同意给她了,但我担心给她钱后,还是拿不到东西,所以我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她不同意,还说如果我实在不同意,她就把东西扔了。”李先生说,对方还称只捡到了包和里面的合同,并未见到身份证和私章等物。为此,双方交涉了3多月了,对方还是不肯归还提包。15日,华商报记者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和捡包者联系,但对方一直不予接听。

  “她捡到我的包,我确实应该感谢她,但是到现在都3个多月了,对方还是不归还,我觉得这有点敲诈的意思。”李先生说,目前他已向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正阳路派出所报案。 随后,华商报记者从正阳路派出所了解到,由于李先生的东西属于遗失,因此无法立案处理。

  律师:捡拾他人财物拒不归还属不当得利

  对于捡拾到他人财物能否索要报酬,5月15日,华商报记者在铜川街头随机采访几名市民。其中,有人认为,捡拾者归还失物后,失主给予一定的物质报酬,能使捡拾者在以后积极归还失物,也能使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也有市民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索要报酬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

  对此,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张虎说,但《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华商记者 杨皓 文/图


编辑:华商报供稿

相关热词搜索: 失物 三个 女子 包要

上一篇:《爸爸去哪儿3》首站选榆林子洲 18日开拍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