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申报材料时未认真审核,致国家专项补助担保企业的资金共256万元被骗取。近日,榆林市佳县法院一审宣判,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4月份,解某某以个人独资的方式在榆林市工商局注册设立了榆林市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设立后,从未发生过贷款担保业务。2010年的8月份,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申报指南,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9年度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补助确定为支持重点,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工作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组织工作。按此申报指南,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营指导科组织银鑫公司等三家信用担保公司填报相关的申报材料。由于银鑫公司2009年度没有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所以该公司负责人解某某虚假制作了两套申报资料。把申报资料送到该局经营指导科,时任经营指导科负责人张某违反相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时只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对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向时任局长李某做了审核汇报,给李某说银鑫公司的申报材料格式不太规范,李某说格式不太规范不是大问题,张某就把银鑫公司等三家担保公司的申报材料送给发展规划科进行汇总上报。
2010年12月16日,省财政厅下达了给银鑫公司业务补助36万元的拨款通知文件,2011年3月11日榆林市财政局给银鑫公司账户拨付了36万元,解某某将此款取出后用于支付个人购房借款。2011年的4月份,解某某又虚假制作了三套申报资料,继续进行申报。2011年8月,省财政厅下达了给银鑫公司业务补助220万元的通知文件,2011年11月17日榆林市财政局给银鑫公司账户拨付了220万元的补助资金。
张某身为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审核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申报的工作人员,在2010年和2011年审核银鑫公司的申报材料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按照中、省有关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的要求审核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致使解国平利用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共25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2010年和2011年审核银鑫公司的申报材料时,工作中不能尽职尽责,未能严格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的要求审核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致使银鑫公司多年未有任何业务的公司,通过不法手段得到虚假材料得以通过其初步审核,继而逐步上报,致国家专项补助担保企业的资金共256万元被骗取。据此,张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发后该骗取资金已被追回。判决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华商记者 祁铭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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