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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