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般违法行为
还是构成盗窃罪?
观点A:不构成盗窃罪
理由:首先,在盗窃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这一目的不可缺少。对于被扣押的特定物品,特别是相对于物品的所有权人来说,扣押机关并没有获得所有权,它仍属于被扣押人。在这种情况下,被扣押人以秘密手段将自己的财产取回,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从主观上看,汤某无非是为了逃避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妨碍了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偷车的动机也不是危害社会。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汤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观点B:构成盗窃罪
理由: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由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产,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予以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
编辑:石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