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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偷开走工商局暂扣车辆 法院判刑19个月

社会新闻 河南商报 2015-07-21 11:21:58
[摘要]去年6月,汤某私自开走属于自己但被工商局暂扣的车辆。日前,汤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这是一般违法行为

还是构成盗窃罪?

观点A:不构成盗窃罪

理由:首先,在盗窃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这一目的不可缺少。对于被扣押的特定物品,特别是相对于物品的所有权人来说,扣押机关并没有获得所有权,它仍属于被扣押人。在这种情况下,被扣押人以秘密手段将自己的财产取回,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从主观上看,汤某无非是为了逃避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妨碍了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偷车的动机也不是危害社会。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汤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观点B:构成盗窃罪

理由: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由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产,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予以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

编辑:石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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