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暂扣已属公共财产
应纳入他人财物范畴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汤某的车辆被行政执法机关暂扣后,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该车此时已属于“公共财产”,故本案中被扣押的车辆应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
郭艺辉说,财物被依法扣押,此时占有权转移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该财物有保管责任。因此,财产所有人盗窃被依法扣押财物,将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意味着其代管的财产产生了被偷盗的事实,无疑应由行政执法机关在面包车价款内担责。”
编辑:石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