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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偷开走工商局暂扣车辆 法院判刑19个月

社会新闻 河南商报 2015-07-21 11:21:58
[摘要]去年6月,汤某私自开走属于自己但被工商局暂扣的车辆。日前,汤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车被暂扣已属公共财产

应纳入他人财物范畴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汤某的车辆被行政执法机关暂扣后,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该车此时已属于“公共财产”,故本案中被扣押的车辆应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

郭艺辉说,财物被依法扣押,此时占有权转移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该财物有保管责任。因此,财产所有人盗窃被依法扣押财物,将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意味着其代管的财产产生了被偷盗的事实,无疑应由行政执法机关在面包车价款内担责。”

编辑:石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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