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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被控枪杀村官两次改判获无罪 曾遭警察逼供

社会新闻 央广网 作者:嵇石 刘钊 2015-08-06 07:48:04
[摘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刘仁旺先后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山西省高院两次将案件发回重审。

  检方曾对无罪判决提抗诉

  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刘仁旺被吕梁中院一审判处死缓。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刘仁旺因被害人曾伤害其弟及其竞标的工程无利可图而对被害人心怀不满,蓄意报复,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刘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认控罪,辩称其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仁旺没有证据证实受到刑讯逼供,而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被告人刘仁旺的录像资料能充分证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正常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刘仁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与此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喜贵等因对赔偿数额不满亦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山西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年4月12日,吕梁中院重审该案,改判刘仁旺无期徒刑。法院判决书中,仍认定被告人刘仁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仍未被采纳。

  刘仁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喜贵等也同样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7日,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一审改判被告人刘仁旺无罪。

  此次判决,法院认为,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仁旺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合法有效证据中,只能证明刘仁旺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但不足以证明被害人之死系刘仁旺所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且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同案犯身份不明,作案枪支、手电、摩托车未收集在案等问题,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仁旺杀害被害人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刘仁旺无罪。

  2014年1月2日,吕梁检察院向山西高院提出抗诉。在刑事抗诉书中,检方认为,法院判决以排除非法证据为由,片面排除被告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及相关鉴定结论,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性等确有错误。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其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刘仁旺得以被明确宣告无罪。

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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