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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临时救助标准发布:按1至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定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5-11-17 06:59:12
[摘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和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纳入救助范围。

  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和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纳入救助范围,并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可先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审核手续。

  各地要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各地要加快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通知》下发后,各市、县(区)将结合具体情况出台具体执行政策。

  救助对象

  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者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华商报记者陈琳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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