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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政处罚力求“辨法析理”

关注 经济日报 作者:温济聪 2015-11-25 20:51:35
[摘要]证监会近日向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信息披露违法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未勤勉尽责案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

  证监会近日向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信息披露违法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未勤勉尽责案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这表明,监管层对证券行政处罚更为强调说理回应,努力彰显“公正、公平、公开”的“三公”原则。

  坚持“三公”原则

  《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责令华锐风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到30万元的罚款,对其中5名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中1名为终身市场禁入;责令利安达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罚款,对2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两人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本案中,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华锐风电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78亿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7.58%。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在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诸多执业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说。

  据了解,华锐风电及相关责任人员、利安达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事先告知文书后,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证监会应华锐风电及部分责任人员、利安达及责任人员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次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了回应:无论上市公司还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违反保护投资者法律规定后,均不得以内部纠纷为由,或者借口已经发布了单方面免责声明,逃避证券执法的追究。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不知悉、未参与财务舞弊活动,或者曾对涉案财务数据提出过质疑,均不是当然的免责理由。

  张晓军表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三公”的基石,华锐风电和利安达的上述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背离了证券市场的诚信精神与价值。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维护了市场秩序。

  更加强调说理回应

  本案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了较大篇幅,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公开进行说理回应,并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警示,彰显出“三公”原则。

  证监会处罚委相关人士表示,“强调处罚决定的说理回应,系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量。”首先充分说理能够针对主要争论点涉及的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对照解析,阐释支撑处罚决定的法理、情理依据,达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效果。这样做,有利于从前端减少当事人兴诉缠讼,也有利于排除外界“暗箱操作”“选择性执法”的怀疑。

  其次,充分说理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教育警示市场。证券执法的目标是通过处罚警示市场,预防其他类似行为再度上演,最终目的是净化市场环境,维持市场秩序。严打、重罚等举措,力求降低违法犯罪“暗数”,固然是重要手段之一,同时,监管过程中还应坚持“办结一个案,警示一大片;处罚几个人,教育一大群”,达到一定的警示教育效果。

  “第三,充分说理有利于顺利推进处罚权下放。证监会目前已经将行政处罚权全面下放给36个派出机构,即设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证监局。下放前后均存在两方面担忧:一个是‘同案不同判’,二是地方干预。目前统一的认定与量罚标准较难一蹴而就,案例指导显得尤为重要。《处罚决定书》在事实描述与说理上多下些功夫,‘明其然,也明其所以然’,能够为整个证券执法系统的审理工作提供比较清晰的参照,既有利于‘同案同判’,又能照顾同类案件细节上的区别,防止机械、生硬地照搬套用。”此外,上述相关人士介绍说,充分说理还能赢得社会各界对证券执法工作的认同,获得较好的司法与舆论支持。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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