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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女儿上学被"舍近求远"告教育局 法院驳回

社会新闻 中国广播网 作者:姚东明 励思奇 2015-12-13 10:10:33
[摘要]由于南京市建邺区的学校资源与人口分布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当地教育局在划分施教区时采用的是以道路为界、兼顾社区的不规则、多边形方式。

  央广网北京12月13日消息(记者姚东明 江苏台记者励思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作为家长,都希望孩子能够在离家最近的学校上学,可南京市民顾先生却为这个问题犯了难。在距离顾先生家330米处有一所小学,可他的孩子却被教育局分到了离家1.29公里的小学上学,这种在家长看来,有些“舍近求远”的安排方式让顾先生十分不解。于是,顾先生以违背“就近入学”原则为由将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告上了法院。

  昨天,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市民状告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学区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案,经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教育局的做法并无违法之处。那么,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什么?说好的“就近入学”为何变成了“舍近求远”?

  顾先生住在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小区。从去年开始,他就为女儿上小学的问题操心起来。2014年之前,由于吉庆家园附近没有小学,学区被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划入了2公里以外的南湖三小。2014年4月,在距离顾先生家300多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所新城北小。顾先生认为,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女儿将来入读新城北小顺理成章。可咨询建邺区教育局后却得知,吉庆家园的学区依然在南湖三小,这让他难以理解。

  顾先生:“明明离我家门口300米就有一所学校,我女儿却不能入学,而要跑到两公里外,穿过八条马路八个红绿灯去上学。我感觉很困惑,因为会带来很多安全隐患,也不利于学习和身心健康。”

  之后,顾先生将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区教育局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就近入学”的政策精神,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不过,顾先生的首次起诉没有被法院受理。

  顾先生表示,法院说教育局划分施教区这个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他就上诉到中院,中院裁定建邺区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错误的,要他必须受理,这才有了第一次开庭。

  2015年4月,该案在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开庭。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顾先生的诉求。理由是:顾先生的女儿在起诉前未满6周岁,不属于“适龄儿童”。而且,2015年,其户籍将属于哪一所小学的施教区,教育部门尚未划定。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没有事实根据。随后,二审法院也以同样理由驳回了顾先生的上诉。今年9月,顾先生的女儿到了入学年龄,而建邺区教育局则维持了去年的划分,将她安排至南湖三小就读。随后,顾先生第三次以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区教育局,昨天,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就近入学”中“就近”二字的理解。

  审判长孙国荣:“就近不是最近,它仅仅是相对的。顾先生认为应该以学校为中心,以半径画圆,这样才符合就近入学。但建邺区教育局认为,学区划分要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数量,教育资源分布情况等一些客观条件去划分。”

  由于南京市建邺区的学校资源与人口分布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当地教育局在划分施教区时采用的是以道路为界、兼顾社区的不规则、多边形方式。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包括顾先生女儿在内的一部分适龄儿童,未能安排进入离家最近的学校,但却符合公共利益,能总体上满足所划分的区域符合“就近入学”原则。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判长孙国荣指出,这种方式能够兼顾学校布局,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地理状况等条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因此被诉行政行为的施教区划分方式,不存在明显不合理。

  最终,法庭宣判: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宣判现场1345审判长宣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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