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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25家检测站均涨价被疑垄断涨价 物价局正调查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5-12-24 06:43:27 编辑:刘超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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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经营者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可认定为垄断

  连日来,西安机动车检测涨价持续发酵,虽饱受争议,但价格主管部门仍没有明确的措施,多名律师继续对此次涨价的合法性及法律后果提出质疑。

  集中涨价已不是市场行为

  “西安汽车检测站目前集中涨价的行为,确似同谋商量后串通涨价的行为,已不是市场行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惠表示,市场经济中,企业如何定价收费,由企业根据供求关系、经营成本等因素市场调节,政府本不应干预。但是西安汽车检测站目前集中涨价的行为,有同谋协商后串通涨价的迹象,违反我国《反垄断法》、《价格法》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是政府职责范围和权限之内的事情。因此,物价局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涉及每个车主利益涨价应听证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仵宏则认为,由于检测费用收取标准涉及每个车主的利益,影响面大,涉及人数多,所以应该举行听证;检测站在筹建时依据当时的收费标准已经做了效益分析和预测,提高检测费标准没有客观依据。检测费收取标准涉及到广大车主的利益,应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能放任不管,随意涨价。

  针对统一涨价有关部门应予以监管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朱琳律师认为,我国《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同时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或者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都可以认定为价格垄断。西安市多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统一涨价,涨价幅度一致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建立完善的市场监察和执行体制,依法调查,该罚则罚。

  涨幅几乎一致 具备串通涨价的表象

  陕西众邦律师务所李小东律师认为,车辆检测是具有政府行政性质的强制措施,但车辆检测机构不能因为社会市场主体的参与就混同认为,车辆检测收费也属于完全市场行为。

  连续三天,西安25家检测机构车辆检测费用集体涨价,且涨幅几乎一致的行为,已具备了《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串通涨价的表象,在未经过价格听证的情况下,物价监管部门应立即叫停,并依法展开调查,通过听证会来论证其涨价的合理性。

  他表示,即使在市场化的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对于涉及到多数公众利益的交易、价格、定价,如果遇到市场价格垄断的性质,首先会启动反垄断调查,从而维护公众利益。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峰也表示,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此次西安机动车检测涨价进行调查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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