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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县16岁少年涉嫌“强奸案” 其父奔波4年讨清白

渭南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6-01-21 06:38:17
[摘要]4年前,16岁的华县少年小豆(化名)涉嫌参与一起“强奸案”,一审被判有罪。2012年11月,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豆和小程构成强奸罪,小程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小豆系从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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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前,16岁的华县少年小豆(化名)涉嫌参与一起“强奸案”,一审被判有罪。上诉后,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再审时检察机关撤销了指控,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了2年多,还是没有新的证据。

  为了给儿子洗刷清白,父亲吴某4年来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2015年12月21日,华县检察院终于做出不起诉决定。昨日上午,吴某代儿子向华县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查了4年 强奸案核心证据不足

  据华县检察院指控显示,2012年4月20日,小豆骑摩托车将小程(化名)和一名女中学生带到小程家。后小豆骑车回家,女中学生留在小程家,第二天早上才离开。次日,女中学生家长以其女儿遭到强奸报案。事发时,辍学的小豆和小程均16岁,女中学生系未成年在校生。事发后,小程和小豆被警方拘留。2012年5月18日,二人被批捕。在看守所关了50余天后,小豆因患病被保外就医,病愈后被监视居住。

  2012年11月,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豆和小程构成强奸罪,小程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小豆系从犯,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两人均提出上诉。

  2013年1月,渭南中院撤销了华县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同年7月18日,华县法院再审时,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回对小程和小豆的强奸罪指控。案件又被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而这次补充侦查一拖就是2年多,也未侦查到新的证据。

  华商报记者此前从华县检察院了解到,检察院在再审时经过研究,认为该案的核心证据不足,遂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而核心证据的争议就在于女中学生的衣服和体内并没有检测出小程的遗留物。

  为讨说法 父亲在家自学法律

  华县检察院撤回指控后,当事人小程也被放了出来。吴某看到了希望,等待有关部门给儿子一个无罪的说法。谁知这一等又是2年多,儿子到底有没有罪,公安局、检察院谁也不表态。吴某又继续给各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反映。期间,吴某也不外出打工,买了法律书籍在家研究。

  经过了解,吴某发现儿子只是骑摩托车陪小程一起找过那个女学生,用摩托把小程和女学生带到了小程家后就离开了。吴某认为小程与那个女学生之后发生的事情,与儿子无关。

  华商报记者多次采访华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但双方对此案均不愿多说。“法律规定疑罪从无,为何公安局和检察院都不说我儿有罪还是无罪,相互还踢皮球推诿。”吴某难以理解。

  自2013年7月,案见退回办案单位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一直无果。

  努力4年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5月27日,华商报A08版对小豆这一事件进行报道。2015年12月21日,华县检察院终于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月29日送达。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认为,不起诉决定书实质就是对当事人进行了无罪的认定,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羁押和羁押期间染病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机关应以《国家赔偿法》第2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规定,在规定时效内做出决定。

  昨日上午,吴某将国家赔偿申请书交到华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请求赔偿儿子被错误逮捕期间的赔偿金,以及违法侵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等等。

  华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负责人表示,检察院将对赔偿申请进行研究调查后,再给予答复并作出决定。 华商报记者 王培民

编辑:王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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