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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男子购进假烟酒谋利 拉着4亲友"下水"一起卖

铜川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林 2016-01-22 06:59:42
[摘要]铜川市耀州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彭某某等6人1到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

  华商报铜川讯(记者 张林)自己经营烟酒商行,为谋取更大的利益,通过物流从广州购进大量假冒名烟名酒进行出售,而为了共同获利,竟拉着在陕西各地同开烟酒店的4亲友一同“下水”。近日,铜川市耀州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彭某某等6人1到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

  法院查明,去年5月,在铜川新区经营烟酒商行的彭某某联系到曾经向自己推销过茶叶的福建人李某,希望李某能帮其在广州购一批假冒名烟以供销售,在广州白云区租住的李某接到彭某某电话后,遂多次按照其要求的香烟品种和数量,购买了大量假冒的中华、芙蓉王等香烟,并通过物流寄到铜川贩卖给彭某某。为了让同做烟酒生意的家人共同获利,彭某某除将这些假烟自己销售外,还分售给在铜川耀州区、彬县、凤县等地经营烟酒商行的大哥、外甥以及两个侄子共同销售,期间,李某共从彭某某处取得赃款189500元。

  警方在侦查中同时发现,除非法购进假冒名烟销售外,彭某某及其大哥、两个侄子和外甥5人,还各自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冒五粮液、茅台、西凤酒等名酒予以销售。经公安机关搜查,在5人经营的商行及仓库共搜出假冒的中华、芙蓉王等卷烟,查扣涉案假冒卷烟价值38000余元、假酒价值8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彭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非法购买大肆销售谋利,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4人分别判处1到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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