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雷军丽诉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 雷军丽因小区供暖问题得不到解决,与小区部分业主在公园南路延伸段以排人墙、拉横幅等方式将该路段进行了封堵,阻拦车辆通行,致交通堵塞。公安雁塔分局依法采取了劝告及强行驱散等措施,并将雷军丽等涉嫌实施堵路及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带至派出所调查后,对雷军丽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军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法院认为,雷军丽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但公安雁塔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存在《拟处罚告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均不一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内容已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
【评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处罚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尽管雷军丽实施了违法的堵路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但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作出,不能因为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就马马虎虎;第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个方面,任一方面欠缺合法性都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整体违法;第三,程序合法要求遵守正当程序原则,这一原则尽管没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文表达出来,但是依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就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本案而言,如果被告在告知处罚和听取意见之后,重新调查取证,有了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应当重新告知原告,以便原告对新的事实和理由发表意见,而不能以提高效率为由省略正当的程序。如果是工作疏忽大意导致前后不一,那就更是不可原谅了。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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