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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称外语考试替考"枪手"来自西安 报酬仅数百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6-03-28 06:46:11 编辑:王玮玮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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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考暴利

  托培训机构找“枪手” 要交8000元到18000元费用

  “评职称必须外语过关”催生替考产业

  昨日,此前向华商报爆料替考黑幕的知情人再次爆料称,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规模的替考行为,是因为巨大的利益驱使,而华商报记者也从侧面证实了这种情况的存在。

  >>知情人

  培训机构除去打点费用 从一个人身上能赚数千元

  据知情者透露,一般情况下,组织替考的人都是以培训机构的名义打着包过的旗号,等有人来咨询,他们便会私下说是替考,一切费用谈妥后会签订保密协议。

  “如果你要找‘枪手’,就得花不少钱。”知情者说,据他所知,一般情况下,找“枪手”要给所谓的培训机构交8000到18000元不等的费用,但“枪手”们顶风“作案”拿到的钱也不过几百元而已,因为“枪手”大多是在校学生,对于两个小时赚数百元钱会比较容易接受。

  在3月26日咸阳考点出现的替考事件中,华商报记者发现,所有的“枪手”都是拿着被替考人的真实身份证和准考证。另有知情人称,如果组织替考者将考点的巡考人员和监考老师搞定,一切就变得更容易了。“除去打点费用,从一个人身上就能赚到数千元。”这名知情人说,不仅仅是职称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甚至一些非常重要的考试都出现过替考或者作弊现象,“说白了还是利益,有需求才有市场。”

  知情者称,因为利益驱使,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很多的替考集团,他们大多是在网上打广告,一边寻找愿意做“枪手”的学生,一边吸引需要寻找替考者的人。

  华商报记者上网查询发现,网上很多地方都有类似“职称外语代考”、“外语兼职包过”等字样的小广告,有人咨询替考价格,也有人询问如何兼职、如果被抓了会不会犯罪、会不会被反映到单位等问题。华商报记者注意到,网上小广告中有的甚至吹嘘自己的机构是百度重点推荐,是目前国内最好的代考机构。他们留下的联系方式多为QQ号,华商报记者添加了几个,但昨日无人给予通过。

  >>考试者

  一旦考过就能名利双收 找人替考花再多钱都值得

  职称外语对于需要评职称的人到底意味着什么?3月26日刚在西安参加了职称外语考试的张莹(化名)说,她是西安一家园林绿化单位的助理工程师,今年她要评工程师。“从助理工程师到工程师,需要4年的工作经验,此外还要通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要在相应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她大学毕业时也考过了大学英语四级,但是上班以来几乎也不怎么用英语,单词已经记不住几个。上班7年以来,工作非常忙,几乎没时间看书,“所以这个本来很简单的考试就显得很难考了。”

  提及花钱找“枪手”替考,张莹坦言确实听身边人说过这样的事,“我也只是听说找“枪手”价格不菲。如果真的可以替考而不被抓住,那对于急需评职称的人来说,花1万元左右的钱根本不算啥。”张莹以自己为例说,如果她今年通过考试并顺利评上园林工程师职称,单位很可能给她一个副职领导职位,工资上会有大幅提升。此外,有的私人单位如果需要拿她的职称证件挂靠,一年还得给她付上万元的费用。“所以说,只要能评上职称,找人替考者一般认为花再多钱都值得。”张莹说,按照这种情况来说,社会上出现作弊替考的产业链也就不足为奇了。

  “年轻人还好点,自己努力下也能考过。年纪大的人可能就会铤而走险了。”张莹说,有的年纪稍大的人要升高级工程师,还需要考A级外语,他们其中有的人不找“枪手”根本就不可能考过。不过一旦考过了,那就是名利双收的事了。

  在西安一家研究所工作的张先生说,他2011年研究生毕业后进入现在的单位,当时定的职级是助理工程师。然而,单位规定要想评为工程师的条件之一就是通过职称英语理工B级的考试。他们单位所招的员工学历多为硕士、博士,“职称英语哪怕第一年没考过,第二年稍微复习一下也都过了”。因此,他未听说身边的同事有替考的。不过,他坦言,“我曾经替别人考过职称英语。”他2006年在外地上大三时,曾经有同学找到自己,对方称有一名老乡要参加职称英语考试,想让他帮忙前去替考,当时没有多想的他便答应了下来。考试前,他拿着对方的身份证和准考证顺利进入考场,“只要两个证能对上,低着头就进了。”事后,被替考者给了他300元作为答谢费。

  >>律师观点

  对所有替考参与者都应追责

  针对全国职称英语考试替考事件,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江涛认为,应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核实相关责任,对组织者(包括组织替考测试人员)、替考信息发布者及考场接应人员等所有参与替考组织的人员,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存侥幸心理的被替考者,也应接受相应处罚。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席超表示,职称英语是国家规定的考试,所有参与者都应按照刑法第284条,以“考试作弊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这些人的行为触犯的是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也应按照刑法第284条第4款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放走替考者的做法不合适

  陕西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朝泽认为,巡考人员放走替考者的做法不太合适。他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监考人员在发现替考人员后,为了考试顺利进行,应当第一时间移交考场的安保部门等待公安部门处理;条件允许的话及时报警同时控制替考人员,待公安人员到场时移交给公安机关。监考行为也是监考人员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为或职务行为,监考人员放走替考人员做法不妥,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池称,对替考者基本信息没有了解的情况下将人放了,存在行政不作为。如替考者涉嫌犯罪,行政机关应将替考者移交公安机关。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兴运认为,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如有渎职行为,按渎职罪处理。 本版稿件均由华商报调查报道组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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