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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国内 央广网 作者:孙莹 2016-04-19 13:53:03
[摘要]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

  央广网北京4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昨天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到各界高度关注。两高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热点问题。

  热点一、贪污受贿的入罪门槛有何调整?

  《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强调,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裴显鼎指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热点二、“死刑立即执行”“死缓”“终身监禁”如何适用?

  《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裴显鼎分析称,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适用死刑原则,裴显鼎进一步分析道,我们曾经对特别严重的贪污受贿分子适用了死刑。早些年大家都知道的,胡长清、王怀忠、郑筱萸,这些曾经当过部级干部的,五六百万,适用了死刑。后来,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几千万,也适用了死刑,苏杭二州两个副市长,过亿,也适用了死刑。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严格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应该适用死刑的,毫不犹豫地适用死刑。

  《解释》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解释》规定,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裴显鼎说道。

  热点三、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罪名,对此《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地打击。

  热点四,收了哪些“财物”就算“受贿”?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这些年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低买高卖、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指出,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热点五:如何扩大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

  依据《解释》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应当并处最低10万元,最高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罚金刑。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

  万春表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藏匿转移赃款赃物的,无论是在诉讼的任何环节,包括判处刑罚之后,只要存在违法所得尚未追缴到位,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情况,都必须一追到底,随时发现随时追缴。避免出现以刑罚执行替代经济惩处的现象,防止“一人坐牢,全家致富”,或者“今天坐牢,明天享受”等这种因罪致富的不正常情况的出现。

  热点六、如何判断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在裴显鼎看来,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周永康、薄熙来、刘志军、蒋洁敏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最高检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2015年,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4490件,查办原县处级以上干部4568人,其中原厅局级769人。

  万春介绍称,依法对令计划、苏荣、白恩培、朱明国、周本顺、杨栋梁、何家成等41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对周永康、蒋洁敏、李崇禧、李东生、申维辰等22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

  万春说,从近年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据情况分析,贪污贿赂犯罪仍呈高发态势,案件总量高居不下,大要案逐年增加。

  万春认为,这表明,一方面,这些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另一方面,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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