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综合新闻 > 正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为按月征收 逾期不缴收滞纳金

综合新闻 长江日报 作者:肖琳 2016-07-05 06:50:36
[摘要]用人单位安排一名1~2级残疾人或1~3级伤残军人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华商报讯(记者 肖琳 通讯员 张鹏飞)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近日联合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未按1.5%比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按月足额征收就业保障金。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一名1~2级残疾人或1~3级伤残军人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申报缴费,无《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地税机关视为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地税机关应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定期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办法》还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办法》还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编辑:曹静

相关热词搜索: 用人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一篇:陕西省委出台"能上能下"等3机制 调动干部积极性 下一篇:陕西省政府发人事任免消息 高晶华为教育厅副厅长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