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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套现百万 榆林一对老板雇员双双被判刑

榆林新闻 长江日报 2016-07-21 07:57:16
[摘要]近日,陕西省定边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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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经营销售POS机的公司老板李亮(化名)发财心切,指使雇员周成(化名)利用其所销售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先后为他人套取151万余元现金。近日,陕西省定边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李亮是定边一家销售POS机公司的老板,2015年他瞅中了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可以赚取手续费的“商机”,通过POS机供货商为其经销的8台POS机后台设置一些商铺名称,这些商铺捆绑的银行卡都不是商铺自己的,而是由李亮提供的。当信用卡持卡人需要现金时,就到李亮公司,通过虚构与上述商铺交易的方式在李亮的POS机上刷卡,持卡人的现金就直接转到李亮提供的银行卡上,再由周成负责将现金取出后支付给持卡人,李亮按1%的比例赚取手续费。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李亮伙同周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通过上述虚构交易的方式,先后向多名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1510289元,提取了10000余元手续费。案发后,被告人李亮主动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定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亮、周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亮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因其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成是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亮能够积极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及罚金,被告周成亦能主动交纳罚金,可对二被告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点评:尝试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进行投资,这种“空手套白狼”的套现方式风险巨大。业内人士提醒,一旦被银行发现非法套现就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的房贷、车贷都将无法申请。 定边法院 李琼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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