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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官员收钱替人消灾 “失灵”后被人举报

国内 中国新闻周刊 2016-09-24 08:38:48
[摘要]”判决书显示,在2011年- 2014年,徐志高利用担任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公诉科科长的职务之便,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63万元、美元5000元,以及价值3.8万元的江阴华地百货购物卡。

2013年年底的一个晚上,许仁良请徐志高喝茶,期间给了他5万元钱。并跟他说,公安部门即将把马灵的案子起诉到检察院了,案件上的事情该打点还要继续打点。“这笔钱,我也没动,给相关人员打点了。”

2014年春节后,马灵案已经移送起诉至江阴市检察院。期间,徐志高跟许氏兄弟多次碰头,许仁良让徐志高对这个案件多关心,该打点的要打点。徐志高说,打点是要费用的。大约两个月后,2014年5、6月份,许仁良和徐志高在一起喝茶,期间许仁良给了他一个塑料袋,里面有15万元。

“这笔钱我带到了办公室。考虑到打点相关办案人员、领导、打点时机、方式等,我就先把这钱放到了成咏梅(徐志高的香港朋友)名义的工行卡了。后来许仁良又给我18万,也放在了成咏梅的工行卡里。”

在法庭上,许氏兄弟也以证人身份,证明二人先后送给徐志高40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徐志高分别在2013年5、6月份到2014年5月,先后四次受贿,受贿金额分别是2万、5万、15万、18万。

徐志高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收了40万,但他辩称钱是委托给他打理关系的,他也确实去帮他们打理关系。“(打点)剩余的钱我也没动。对于行为性质来说,我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徐志高在讯问笔录中说。

徐志高的辩护人也认为这4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只是马灵案的活动经费。辩护人提出的一个佐证是,如果送钱发生在案件侦查阶段和起诉后,案件已超过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非徐志高权力所能及。

但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称,作为公诉机关的老工作人员,徐志高应该清楚案件公诉部门的职责是“前伸后延”。

所谓“前伸后延”,是指作为公诉部门,检察院的公诉科与上游的公安机关和下游的法院均有业务上的衔接或交叉,这让公诉部门能在案件归属公安和法院管辖的时候,也有一定的发言权。另外,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其侦办的案件需要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使得后者对前者在业务上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对于法院来说,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属性,以及可以对案件结果进行抗诉的职能,后者对前者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徐志高的判决书显示,在法庭上,江阴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承林峰以证人身份,证明在马灵案办理过程中,徐志高曾带领其到公安机关进行商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证明犯罪。马灵案件起诉到江阴法院后,徐志高又带领其到法院沟通。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微信ID:china-newsweek),为了让马灵入罪,许氏兄弟的行贿对象还包括江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杭兴华。不过,杭兴华拒不受贿。

上述知情者称,当时杭兴华刚当上马灵案专案组组长。有一天,杭正在单位值班,许氏兄弟找到了他。

“当时,许氏兄弟拿了个包,到杭的办公室里聊了会天,临走时故意把包留下。杭发现里面有15万现金,给许氏兄弟打电话,让他们来取东西,不然就要上交纪委。后来,许仁良只得把钱带走。”

就上述细节,《中国新闻周刊》(微信ID:china-newsweek)多次致电杭兴华,杭未接电话。他给记者发回短信称“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

徐志高的判决书显示,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对马灵刑事案件的办理,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才良委托其弟许仁良所送的人民币40万元。

“后遗症”

徐志高的落马,引发了业界对检察院公诉科权力的深入探讨。

中国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项: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其中第一项职能让其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间有交叉,第二和第三项职能则置公安和审判机关于自己的监督之下。虽然监督的效果屡被质疑,但足以使其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他们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监督权力虽说很虚,但若利用其为自己谋利,则还是有一定的分量。”一位资深检察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微信ID:china-newsweek)。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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