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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有规定 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西安新闻 华商报 作者:中新 2016-09-28 06:54:05
[摘要]工商总局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七日期间

  自消费者签收商品次日起算

  关于退货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网络商品销售者

  若违反本《办法》将予以处罚

  《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是收到退货通知后未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不能办理退货手续并超过十五日的;二是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并超过十五日的;三是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并超过十五日的;四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超过十五日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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