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长安某大学某学生宿舍三楼与被害人王某同其他同学饮酒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厮打,经该校教师李某制止,双方均回到各自宿舍进行休息。随后,被告人李某让其宿舍舍友再次将被害人王某叫到其宿舍,双方再次发生了打斗,结束后,被害人王某自行回宿舍准备休息。
由于李某感觉仍未出气,便于2014年5月1日00:00时许持啤酒瓶行至被害人王某宿舍门口,其用啤酒瓶砸中被害人王某左额头部位,啤酒瓶碎裂,导致被害人王某受伤。
经鉴定:“王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后被告人李某对该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后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仍属重伤二级”,被告人李某及被害人王某对该结论均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王某表达了歉意。因被害人王某对后续治疗费等申请鉴定,法庭休庭后黄一庭长及法官何向阳并就民事部分从法理、情理方面给予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后经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努力,被告人李某家属代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部分私下进行了和解,被告人李某的家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王某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
最后,合议庭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被告人加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进行了合议,并报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华商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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