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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手里2000元遭盗刷 法院调解银行先行赔偿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林 2016-11-09 20:56:43
[摘要]银行卡用户张某一大早收到银行短信提示,称自己卡上的2000元钱被异地取现,然而银行卡却好好在自己手里,自己也并未去过外地。

银行卡用户张某一大早收到银行短信提示,称自己卡上的2000元钱被异地取现,然而银行卡却好好在自己手里,自己也并未去过外地。在向银行求证后,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异地盗刷,而且在事发后银行一再推脱责任,拒绝提供相关记录,张某遂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在承办法官的多方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

10月28日上午8时40分许,家住洛川的张某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显示其所持的一国有银行储蓄卡在异地ATM机跨行取现2000元,手续费22元。张某当时正在上班,银行卡自己随身携带着并未取款,张某带着疑问拨通某银行客服电话进行询问,客服听取内容后让她即刻到农业银行申请挂失,张某随即去银行柜台办理了挂失手续。然而,虽然办理了挂失,但张某对此事内心越发不安,怀疑卡内资金可能是被他人复制的卡盗取,便同时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报警情况进行立案侦查,并要求张某到当地农业银行协调此事。

张某随后赶到该国有银行营业大厅,要求银行对此事给与明确解释,对自己账户内资金予以追回,同时要求出具卡内资金流出信息相关记录,但银行以张某银行卡系跨行提取无法查询为由予以拒绝。张某认为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的信息、密码泄露,资金被盗取,应该负有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后银行管理人员一再推脱责任,拒绝向其提供相关记录,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洛川县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有义务保障存款得安全。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足以证明银行卡在取款时自己不在现场,而原告的银行卡之所以在原告持有时而无故被盗刷,可能与被告的技术漏洞有一定关系,遂与当地某银行的负责人联系了解该案情况,并建议某银行负责人与其上级部门沟通,经过与多方的共同协调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银行先行垫付张某银行卡的损失,并对其技术加以改进。

法官提醒:银行卡、信用卡的存储和支付功能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某些不法分子却通过利用各种各样非法手段,盗刷我们卡上的现金,给银行卡用户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如遇银行卡盗刷,应尽快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办理挂失业务,或者到ATM机、银行柜台、商场等进行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人卡未分离。同时,应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等文件,证明持卡人采取了补救措施。

华商记者 张林 文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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