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有网友微博爆料称,咸阳一交警驾驶无牌车肇事后“扬长而去”。咸阳市交警支队对此回应称,涉事民警为协警,因驾驶无牌车,目前已对其罚款200元,扣12分,并给予停职处理。
12月10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帖称,“交警开无牌车撞人后扬长而去”。该网友说,当天中午12点45分,一辆陕DA1095商务车从咸阳市防洪渠行驶至市检察院门口,由北向南掉头行驶,被一辆无牌黑色别克轿车撞到。随即,对方司机下车后说自己是秦都大队的交警,并打电话叫来一穿制服开着一辆制式警车的同事。随后,肇事交警在无牌别克轿车上拿出自己的交警制服说了一声“我还要上班”,便扬长而去,而其赶来的同事也未处理事故,便开车离去。从发生事故到两名交警离开,就事故均未作出说明,也没有道歉。
10日晚上11时06分,针对“交警开无牌车撞人后扬长而去”一事,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做出了回应。回应称,当天中午,秦都交警大队二中队协警刘宗辉在接岗上班途中,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黑色别克轿车,行驶至秦都区咸通路与沈平路交叉处与王伟所驾驶的陕DA1095别克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宗辉头部有轻微撞击,陕DA1095车辆上无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刘宗辉立即拨打事故报警电话,秦都大队事故处理室受理后派民警到现场处警。刘宗辉因头部受伤,现场被救护车带往医院检查,不存在“扬长而去”的行为。由于肇事一方属秦都交警大队协警,目前案件已移交陈阳大队事故处理室进行处理。
对于刘宗辉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根据规定,大队将对其进行罚款200元,记12分处理。同时,对刘宗辉本人给予停职处理,待事故处理结束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华商报记者 马新斌
编辑: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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