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今年29岁,是西安未央区人。2016年6月27日10时许,高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西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子午大道十字,中途休息时将车停放于西部大道与子午大道十字西侧约20米处北侧非机动车道内,但其并没有开启应急灯。
停好车后,高某开车门下车时未仔细观察,适逢被害人杜某骑自行车沿西部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致使杜某倒地头部流血。后高某用肇事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杜某于2016年9月29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杜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高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华商记者 张成龙 通讯员 黄亮
编辑:华商报供稿
上一篇:长安区一轿车等红灯时不动了 交警发现司机醉驾睡着 下一篇:户籍问题咋解决? 公安未央分局座谈辖区19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