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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女子入住一酒店 洗澡时玻璃门突然爆裂割伤脚背

汉中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7-03-01 07:30:17
[摘要]酒店洗澡时,玻璃门突然爆裂,女房客右足背肌腱、神经、血管损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当晚11时左右,赵女士在其丈夫洗浴结束后,准备进入浴室洗浴,拉浴室玻璃门的拉手时,玻璃门突然爆裂,坠落的玻璃扎伤赵女士。

  调查

  爆裂玻璃为酒店自主更换

  经汉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赵女士与其丈夫入住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320房间。

  当晚11时左右,赵女士在其丈夫洗浴结束后,准备进入浴室洗浴,拉浴室玻璃门的拉手时,玻璃门突然爆裂,坠落的玻璃扎伤赵女士。

  2015年6月12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赵女士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另查明,该浴室玻璃门系2012年12月酒店方自行购买玻璃,并雇请他人安装而成。

  判决

  酒店赔偿损失22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换言之,对经营场所的浴室玻璃应当使用具有3C安全标志的钢化玻璃、使用钢化玻璃的厚度应当符合浴室钢化玻璃的质量要求、应当贴防爆膜、安装质量应当符合标准等,此类措施的实施体现了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物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被告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实施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赵女士损害发生之事实,被告方辩称为“我推断原告是在其丈夫洗漱完毕后,在地面非常滑的情况下,突然滑倒撞击上门,导致玻璃破碎”。显然,被告的推断语焉不详,比如身体的撞击点、物的撞击点、倒地的体位、破碎的玻璃如何割伤原告脚趾等,可见,被告的推断没有事实依据,结合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病历记载的伤情查验的情形,其推断的事实不能成立。

  汉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如下:

  赵女士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2431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8950元、误工费23400元、辅助器械费143元、八级伤残赔偿金15852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221773.54元,由被告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赔偿(扣除已垫付的4000元医疗费,实际给付217773.54元)。

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通讯员 偶洋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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