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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男子无证驾驶撞死行人 先逃逸后投案获缓刑

榆林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7-03-08 08:04:45
[摘要]周某,靖边县人,今年35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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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靖边县人,今年35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6年9月16日20时,周某无证驾驶陕K牌照的大众宝来牌轿车,由靖边县城驶往杨桥畔镇方向,行至204省道时,将行人薛某、李某碰撞,造成薛某死亡,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周某驾车逃逸。2016年9月18日14时许,周某主动投案。经鉴定:薛某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6年11月15日,周某与薛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一次性赔偿薛某家属抢救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6.8万元;由周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5万元。薛某家属及李某获得赔偿后,出具谅解书谅解了周某的行为。

  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周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周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周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讯员 靖边县法院 周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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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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