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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带你看两会:"熊孩子"网购家长能否反悔?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春平 2017-03-09 06:55:27
[摘要]​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草案通过后究竟会给老百姓带来何种影响?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草案通过后究竟会给老百姓带来何种影响?华商报记者就五个热点问题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焦和平副教授。

焦和平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就是要对公民各项权利进行全面而且有力的保障,让老百姓对争取自己的各种正当权利更加底气十足,有理有据。

保障一

胎儿拥有继承权

不止“遗产之争”

【草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于这一条,很多人关注的是让母亲在为遗腹子争取更好的生活保障时有法可依,但是,该条草案的“力道”并不局限于此。

有一个现实的案例:女生小红尚未出生时生父去世,母亲继承了父亲留下的一处房产后改嫁,后来又育有一子,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母亲要将房产过户给弟弟,在很多人眼中,母亲的做法似乎无可厚非,小红即使感觉委屈,也不知如何维权。焦和平说,如果胎儿拥有继承权,则意味着小红未出生时就享有了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在其出生后母亲没有权利独自处分该所房屋,由此“遗腹子”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保障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

也能保护“网店店主”

【草案】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焦和平提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9岁的小明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了价值数百元的玩具,由于网上消费时不能确定对方年龄,店主直接发货,父母收货后方才得知此事,但表示拒收。

按照现在法律的标准,9岁的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笔交易会被认定无效,店主只得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承受一定损失,这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非常不利。

现在的互联网智能终端产品发展十分迅速,未成年人普遍已经能够接触并熟练操作手机和网络,幼童在网上购物就好比从前在商店买糖一样,实际上,未成年人很多情况下都能够理性地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该条草案若能通过,不光是网店,实体店的经营者也可以放心与未成年人交易,不必担心效力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一定益处。

保障三

见义勇为致损害可免责

鼓励路见不平一声吼

【草案】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老百姓非常关注见义勇为者对加害人造成伤害时是否应该担责,这次的民法总则草案关注到更加细致也更难处理的问题——如果救助人对被救助人造成损害,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焦和平举例分析:张某在独自登山时坠落悬崖,腿部骨折,李某一行人经过并进行了救助,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用绳索固定张某时缠住张某伤腿,由于时间过长,导致张某腿部残疾。按照现行法律,李某等人虽不负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时很难避免的。

草案通过后,由于李某等并未受过专业救助训练,因此不存在“重大过失”,就可以免除该民事赔偿责任。类似的情况再发生时,热心人才不会畏首畏尾,社会善良互助的风气才能更好的形成。

保障四

“公债”退后

民事赔偿优先成为原则

【草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个人或者单位违法犯罪使国家和公民同时蒙受损失,国家机关在追责时,基于公权力的优势,在先执行了责任人的财产,老百姓在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时已经无钱可赔,白白遭受了损失。最常见的就是单位犯罪,一些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借款,同时又欠着国家各种税款,这个罪名又会被判处罚金,各种执行之后公司财产所剩无几。

还有食品药品领域,例如三鹿毒奶粉事件,三鹿厂和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判处了罚金,食药和工商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巨额罚款,同时还要向很多受害人家庭赔偿医疗费,但三鹿厂已破产倒闭,根本无力全部支付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根据该条,就应优先向受害家庭支付民事赔偿。

焦和平说,“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确认后就对公权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执行前就应该考虑并留足民事赔偿的部分,不能让群众的赔偿讨要无门。

保障五

个人信息保护入民法总则

侵害行为表现形式明晰

【草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前段时间,“一个手机号能查出全部个人信息”的新闻被公众热议,一些不法分子在网上随意叫卖他人的各种信息,给大家带来了不少困扰,然而,公众讨论的重心都在于“信息到底如何泄露”这个源头,被侵权的群众只能追究“泄露者”的责任,而且取证相对困难,对“信息贩子”的追责也只能以“侵犯隐私权”为由,保护相对薄弱。

焦和平说,如果草案通过,就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清晰明确,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强化。 

 华商报记者 陈春平


编辑:张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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