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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 原公安局副局长成被告

榆林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祁铭 2017-03-24 08:10:42
[摘要]3月20日至3月21日,吴堡三星典当行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原吴堡县公安局两名副局长,法制室主任,一名治安副大队长站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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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名被告人当庭接受审判

  3月20日至3月21日,三星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审理,王爱平、宋国富等9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原吴堡县公安局两名副局长,法制室主任,一名治安副大队长站上被告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爱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吴堡县人民法院将根据审理查明认定事实,择日进行宣判。

  王爱平,系三星典当行总经理;宋国富,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春莲系财务总监;霍绍峰,原吴堡县公安局副局长;孙泽龙,原吴堡公安局副局长,张德利原系吴堡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王建斌,原吴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宋慧梅,该公司会计,宋婵慧,该公司出纳。检方指控,上述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宋慧梅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挂存款获取利息的形式,侵占公司34.6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为四名警察做无罪辩护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主任武广韬的律师团队担任原吴堡县公安局四名警察的辩护人,均以无罪辩护。

  武广韬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作为的行为犯而不是不作为的身份犯。公诉机关以没有股东身份就失去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基础的观点,是有罪推定思维。即使公司成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处罚的也应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而非公司的全体股东。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首先由出具收据的黄河水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现代企业制度可以两权分离,投资者、股东与经营者是两个概念,非吸是经营行为,既可能由股东实施,也可由非股东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经营行为,而非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对公司只有出资义务、具有收益权利。股权是社员权,既有财产权又有身份权。刑法惩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经营行为而非投资行为。

  据了解,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形成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6册。开庭两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约240多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华商报记者 祁铭

编辑:靳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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