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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后以5000元私了 伤者因大量治疗费起诉撤销协议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04-02 07:29:36
[摘要]没有保险的小客车与无证摩托车相撞后,俩车主以5000元私了,可受伤的摩托车司机治疗花费大量费用且构成10级伤残。

  没有保险的小客车与无证摩托车相撞后,俩车主以5000元私了,可受伤的摩托车司机治疗花费大量费用且构成10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私了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近日判决小客车车主赔偿一半损失。

  2015年8月的一天,李某驾驶刚买的小型客车掉头时,遇到了骑摩托车的王某,两车相撞王某受伤。李某的小客车没有号牌,也没有买保险,王某骑的摩托车逾期未检验,也无驾驶证,还没戴头盔。两人遂私下达成协议,约定李某一次性给王某5000元了结此事,就该事故也不再有争议。

  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很大,且伤情经鉴定已构成10级伤残。王某觉得5000元根本不够支付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于是将李某起诉至西安市阎良区法院。

  庭审中,王某认为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应该予以撤销,而李某则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然签了就要履行。法官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勘验了事故车辆,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认为王某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用,且已构成伤残,双方达成的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依法撤销了该协议。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同等责任,因事发时李某没有购买保险,法院最终判决由李某赔偿王某本起事故各项损失费用的50%。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自觉履行。

  办案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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