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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区内电梯发生困人故障 维保应在30分钟内赶到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肖琳 2017-04-12 06:54:00
[摘要]使用单位未在在用乘客电梯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月11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公布省质监局起草的《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

  本次《办法》比之前更为详尽,共分为八章八十一条,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适用于该《办法》,其中还明确规定了电梯选型配置、生产,电梯使用,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电梯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电梯安全诚信信用档案,对电梯安全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并向社会曝光。《办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本次《办法》对公共场所电梯里监控视频的保存时间也做了要求,《办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当为在用乘客电梯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并对机场、车站、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一个月以上。使用单位未在在用乘客电梯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中还规定,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固定电话。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保人员应当及时实施救援。接到救援信息后,市区内30分钟内、其他地区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平均每名维护保养人员每月维护保养电梯不得超过30部;电梯维保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在其他维保单位兼职。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如果你对《办法》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4月30日之前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

  电话029-63916416;

  传真029-63916444,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ELO_wjf@163.com。

  华商报记者肖琳

编辑: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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