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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男子酒后滋事谁劝打谁 涉嫌寻衅滋事罪获刑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05-05 16:23:05
[摘要]杨某在高陵杨官寨喝酒,因看不惯许某和别人聊天时的说话方式,便随手抄起一根棍子殴打许某。

  看不惯他人之间聊天方式,男子杨某抄起棍子就打,把劝阻的人也踢倒,在被殴打者躲进理发店后,杨某持刀架到店老板脖子上要求交人,并追打询问的房东。因其一系列无事生非的滋事行为,近日杨某获刑9个月。

  2016年6月的一天,杨某在高陵杨官寨喝酒,因看不惯许某和别人聊天时的说话方式,便随手抄起一根棍子殴打许某。张某出面劝阻,杨某非但不听,还将张某踢倒在地,并扬言要连他一起打。随后,许某趁杨某精力分散时跑了。

  杨某担心许某返回报复,便又纠集两人相助,并手拿菜刀等待许某到来。巧合的是,许某逃跑时忘了拿手机,返回去取时,正好进入杨某的“埋伏”。杨某伙同叫来的二人再次追打许某,许某逃到隔壁理发店。杨某持刀追至理发店内,将菜刀架到理发店老板贺某脖子上威胁交出许某,正在此时,理发店房东白某出来询问,杨某又提刀追击白某,白某逃脱后,杨某才离开现场。

  遭持械击打后,许某轻伤,后杨某家属赔偿了许某损失,取得谅解。

  同年11月,高陵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检察官经过阅卷、讯问及对全案证据的仔细审查后认为,虽然本案中杨某持械殴打许某致其轻伤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从案件起因及杨某的行为方式来看,其行为已经远超出故意伤害的范畴。办案检察官认为,杨某殴打他人具有无因性,属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殴打许某、踢倒张某、威胁贺某等行为具有随意性,且情节恶劣;其行为不仅使许某的身体受到伤害,其恣意的殴打、威胁、追击多人的行为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已经不是故意伤害罪能完全评价,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高陵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征求多名被害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本案可能存在的漏犯等。最终,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判决宣告后,杨某未上诉。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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