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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7-06-20 06:51:45
[摘要]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将省扶贫办起草的《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在官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将省扶贫办起草的《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官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要保证本行政区域2020年完成脱贫任务

  《条例》意见稿中明确,扶贫开发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包推进、县级落实、乡镇实施和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扶贫开发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保证本行政区域2020年完成脱贫任务。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本省的农村扶贫脱贫标准不低于国家的农村扶贫脱贫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农村扶贫脱贫标准可以高于省级农村扶贫脱贫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农村扶贫开发的第一责任人。《条例》明确规定了搬迁扶贫、危房改造、产业扶贫、生态扶贫、就业扶持、健康扶贫、教育扶贫、金融支持、股权改革扶贫、科技扶贫、文化扶贫、兜底保障等各种扶贫政策具体由哪些部门牵头负责,该如何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扶贫资金及物资;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贪污扶贫资金;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扶贫设施设备和资产。

  不正确履行扶贫职责

  直接责任人应引咎辞职

  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任务的;未执行脱贫攻坚法规政策,违反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建立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资金保障机制的;脱贫目标责任考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干扰、阻碍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引咎辞职。

  同时,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助对象弄虚作假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扶贫工作激励机制。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单位评级、评先推优、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重要条件。对脱贫致富的村级先进典型和个人,由县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建立重大扶贫事项督办制度。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扶贫事项,实行重点督办,建立明细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完成标准和成效,接受社会监督。扶贫主管部门设立专线,接受社会各界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情况。

  对于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扶贫对象或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纳入扶贫对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责令辞职或撤职的处分。在脱贫认定工作中虚报数据、虚构事实或违反脱贫认定标准和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辞职、撤职等处分。

  受助对象也要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的,由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如果你对该《条例》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7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可寄信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邮编710006,或拔打电话029-63916417,也可发送邮件至:ljw0009@qq.com。 华商报记者 肖琳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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