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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现多位热射病患者 中暑能认定工伤吗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07-26 16:58:31
[摘要]近期,西安持续40℃以上高温,连续发生了多起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仅24日,媒体就报道了至少5起!这些悲剧令人心痛,那么,在高温下工作导致中暑甚至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呢?

近期,西安持续40℃以上高温,连续发生了多起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仅24日,媒体就报道了至少5起!这些悲剧令人心痛,那么,在高温下工作导致中暑甚至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呢?

高温作业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下工作中暑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华说,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也将“中暑”列入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原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将中暑分为轻症中暑与重症中暑,后者包括热射病、热痉挛与热衰竭。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对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高温津贴、配套设施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日最高气温40℃以上 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据悉,高温津贴是给高温条件下的劳动者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是由企业根据国家强制性文件的标准进行发放的。“各地标准不等,陕西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李耀华说。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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