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中称,经县信访局组织涉事单位调查,贾女士属拆迁置换户,与保障中心签有置换协议,2016年6月已经交房,房屋为新桃小区6号楼1单元602室,面积108.13平方米。2016年11月22日,小陈限价购买了603室,面积99.42平方米,房价240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完房款后,保障中心委托城投公司交付,城投公司又委托物业公司交付,物业公司未详细核对房屋信息,仅仅依靠门牌号交付,没想到603室与602室门牌张贴错误,在房门无法打开的情况下,小陈和物业公司依然没有引起足够警觉,装修错房子,遂引发矛盾纠纷。
根据协议,保障中心同意贾女士以3000元/平方米现金补偿安置要求,作废原来拆迁置换协议,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补偿款由保障中心兑现到位。小陈错装修的房子多出的8.71平方米,按照3000元/平方米补交房款。小陈虽无主观故意,但未尽核实确认之责,应付次要责任,房屋实际面积差价部分59652元(99.42平方米×600元)承担10%。物业公司交房过程中未尽到详细核实之责,应付主要责任,担责59652元差价的90%。此外,小陈与保障中心原来签订的603室购房合同作废,重新签订602室购房合同,603室由保障中心收回自行销售。协议还规定了资金交付和赔偿款兑现时间。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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