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发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为了确保该保护令得到履行,在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的同时,将裁定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协助督促当事人履行。
申请人张花(化名)无法忍受被申请人李四(化名)常年对其实施的家庭暴力,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未央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次日,张花向法院提出书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的证人证言、照片、报警记录、住院病历等证据。
申请人王静(化名)与被申请人杜航(化名)系夫妻关系,王静于2017年7月27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理由是被申请人杜航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对其父母进行骚扰,故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对其父母骚扰、跟踪与接触。
法官提醒: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件,例如受害者的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等。(记者 谢斌)
编辑:王翠萍